关于开展“争做校园好网民,汇聚网络正能量”主题教育的通知
各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教育引导全体学生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争做校园好网民,学校决定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全体在校学生
二、活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主旋律,突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引领,培育在校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爱校人文情怀、网络法治观念、文明用网习惯等基本素养,引导学生主动营造美好精神家园,共同为我校高质量发展谱写奋进之笔。
三、活动主题
争做校园好网民,汇聚网络正能量
四、活动时间
2023年10月1日-31日
五、活动安排
1.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结合重大活动、纪念日、传统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好爱国主义教育,策划推出主题网络文化宣传活动,进一步激发学生爱国热情和奋斗精神。
2.加强法制教育。采用主题班会、法治讲堂、争做校园好网民签名等形式,认真学习《新时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附件1)、《相关法律条例》(附件2)、《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见《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手册》),号召学生签署《争做校园好网民承诺书》(附件3),深度开展学生网络文明教育,增强学生的网络文明意识;
3.强化网络安全教育。利用反诈等网络安全课程,针对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网络防护本领,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技能。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2.广泛动员,抓出实效。
3.加大宣传力度,须在学院网站、微信平台做好宣传。
4.10月26日10:00前,将《湖南工业大学XX学院主题教育总结记录表》(附件4)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发送至思想教育科邮箱hutxscjyk@163.com。
附件:1.新时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2.相关法律条文
3.争做校园好网民承诺书
4.湖南工业大学XX学院主题教育总结记录表
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
新时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强国使命心头记,时代新人笃于行。
向上向善共营造,上网用网要文明。
善恶美丑知明辨,诚信友好永传承。
传播中国好故事,抒写青春爱国情。
个人信息防泄露,谣言蜚语莫轻听。
适度上网防沉迷,饭圈乱象请绕行。
远离污秽不炫富,谨防诈骗常提醒。
与人为善拒网暴,守好底线不欺凌。
线上新知勤学习,数字素养常提升。
网络安全靠你我,共筑清朗好环境。
附件2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为了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报告; 2、为了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然不是直接告知国家机关,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故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不实,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情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何谓情节严重,法律并未作出具体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此节严重,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合而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所谓情节严重,即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例如,诬告他人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罪行,且诬告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二、情节严重是指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严重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情形。三、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话告陷害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活动,只要一旦启动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如案侦查,即构成情节严重。四、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对被诬告人进行告发以后,引起了诬告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情形。五、情节严重主要指诬陷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如造被诬陷人被司法机关错误取保候审、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
四、侵犯名誉权、诽谤违法犯罪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
2.相关司法解释: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21号],[2013.09.06发布],[2013.09.10实施]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附件3
争做校园好网民承诺书
xxxx 学院 xxxx班 xxx同学,在创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课堂、和谐宿舍活动中,我庄严承诺:
一、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抵制腐朽思想的侵害,接受科学进步的思想,拒不浏览非法网站。
二、争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实践者,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不利用网络煽动闹事,拨弄事非、造谣生事;不在网络上冒名顶替,诬蔑欺骗;不散布虚假言论,不轻信网上流言。
三、共同维护文明网络环境,共同清扫网络垃圾。不制造和传播网络病毒,维护网络安全,不在网上宣传色情、迷信、暴力的内容,不在网上谩骂、攻击他人,注意文明用语,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四、文明上网,上文明网,上安全网,做有正义感、责任感、上进心的公民。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便约见网友;牢记学生身份,只撷取有益的信息和资料,自觉文明上网,争当新时代文明好青年。
承诺人:
时 间:
附件4
活动召开情况汇总 |
序号 | 专业班级 | 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主持班主任/辅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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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效果总结 |
相关公众号推文链接 | |
学院网站新闻稿链接 | |
(须附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