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湖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6-11-10 00:00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国家制订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通[2007]235)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三级工作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院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应参照我省行政区内教育部、财政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学校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随同录取通知书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只有其家庭或本人近期突发了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后,方可向学校申请加入贫困生库。

2、每年6月份启动老生(非新生)的认定工作,9月份启动新生的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该项工作

3、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自填家庭人均收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析自述材料中家庭致原因,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评议完成后将结果及时告之有申请学生。如学生提出异议,应认真核查答复。确认无异议后,方可将符合条件贫困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名单材料。应审核通过的贫困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5工作日内,通知所有申请入库学生负责接受与答复学生质疑生提出的异议,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对待并责成机构立即查实情况属实,应正。如学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或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应实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名单,并呈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更新贫困生数据库。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需多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增强学生诚信意识,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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