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6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7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年级辅导员及3名以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公示)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3、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秋、春季学期各发放一半。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努力刻苦,综合成绩排名专业年级前三,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者,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6、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且已认定为我校贫困生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列,上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且已认定为我校贫困生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大一学生的高考个人成绩总分需高于我校在该省录取投档线15分以上,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上学年成绩排名需在班上前三分之二以内,特困学生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突遭天灾人祸以及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6、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计算分配名额至各学院。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个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4、奖励证明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上学年的个人成绩单;
4、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非校贫困生库内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加入校贫困生库后,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
3、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非校贫困生库内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加入校贫困生库后,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推荐
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德育综合测评、学习成绩、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推选,推选结果班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
成员组成:
组长: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组员:班干部4名,寝室长或普通学生3名。
3、学院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得资格的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查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审查通过名单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学校上报
根据全校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助学金款项拨到学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制定国家奖助学金汇总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班级、学院、学校及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走访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若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学校的评优评先;
2. 若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示学生请客送礼或接受学生现金礼品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若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学院,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各学院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给获奖、受助的学生,严禁各学院、各班级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班级平分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在对获奖、受助学生的随机调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对违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追回该生所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5、学习态度不认真,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