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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2018-03-05 1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简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促进业务高效运行,确保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落实精准助贷、精准救助的精准扶贫要求,切实帮助特困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1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 主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简称湖南分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市县和高校资助中心向湖南分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市县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湖南分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预科生、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还款救助: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湖南分行、各高校、各县市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申请人:指向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六、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湖南分行向高校、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前,提取拨付资金的10%20%(具体比例由省教育厅与湖南分行协商确定)作为当年的还款救助备用资金,计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湖南分行设立的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当年使用后剩余的资金将留存在专账上,列入来年的还款救助专项支出。

二、还款救助资金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专账设在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专户中,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职责分工

一、湖南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还款救助机制。

二、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还款救助细则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三、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所属范围内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以及救助资金的转账管理、核算、划付和结算。湖南分行负责配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湖南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劳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一)死亡类学生的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失踪类学生的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毕业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毕业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湖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且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节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我省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被救助人如有返还意愿,可与当年提出救助申请的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由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被救助人的返还的救助资金全部存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列入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一)受理机构

1.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本地区办理过的湖南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救助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本校办理过的湖南分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救助申请。

2.同时获得过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提出申请。

3.在日常工作中,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毕业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二)受理时间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可随时向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每年的11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湖南分行集中对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进行复审,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申请人

1.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

2.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毕业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

(四)申请资料

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列示相关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毕业借款学生本人办理的,需要提供代办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二、资格初审

1. 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申请种类,审查收到的还款救助申请,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向申请人说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湖南分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3. 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需要,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3

4.初审完成后,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XX市(县)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或《XX高校校园地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5)连同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节 复审及资金划付

一、省级复审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全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并编制《湖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或《湖南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7),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湖南分行。

2.湖南分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或《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9),反馈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还款救助金额应包括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的计息结点为当年1120日。

二、资金划付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湖南分行反馈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或《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湖南分行还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划拨至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湖南分行收到救助资金后,与还款月其他还款操作一并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一节 后续管理

一、失信惩戒

(一)还款救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作如下处理:

1.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公告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

2.湖南分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3.对于骗取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征信管理

(一)湖南分行在救助补偿结束后,为获得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的毕业借款学生办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变更手续。

(二)湖南分行在救助补偿结束后,应视情况,为获得第五类救助的毕业借款学生办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变更手续,并做好台帐登记,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节  档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3,由基层机构存档,无需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湖南分行。

3.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8、附件9,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4.附件6、附件7,由湖南分行存档。

5.其他档案管理要求参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二、归档范围

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10)。

第三节  信息安全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湖南分行和市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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